2017年嘉兴海宁市高中招生办法
来源: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阅读:1555 次 日期:2017-05-24 16: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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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我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与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教〔2017〕79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高中段招生计划的通知》(海教〔2017 〕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原则

2017年高中招生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和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志愿填报

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公布后,除提前批录取外的其他初中毕业生升学均须填报志愿,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各校的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志愿一旦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三、录取批次

今年我市高中招生录取共分五个批次。

1.提前批:华东师范大学附属海宁市高级中学(海高)定向招生320名;海宁市第一中学(一中)自主招生120名;上外附属宏达高级中学(宏达高中)自主招生120名。

2.第一批:海高320名(含特长生和特招生)。

3.第二批:一中520名,紫微高中400名,海宁中学400名,南苑中学240名,宏达高中400名。各校招生计划均含特长生和特招生。

4.第三批:普职融通100名(海职高负责招生)。

5.第四批:本市中职类学校2475名。

四、录取办法

1.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录取,是在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学生的志愿、毕业升学考试成绩,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省一级特色示范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2A2P及以上;省二级特色示范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1A3P及以上;其他普通高中招收的学生应达到4P及以上;中职类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达到3P1E及以上。

2.为方便考生填报普高志愿,将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各分数段的人数情况。对总分并列的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合计成绩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如再并列,则先后依科学、社会思品、体育的次序分别进行排名,成绩高者列前。公布成绩时,将向考生本人公布其在并列人数中的名次。录取中,如出现因总分并列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考生名次进行录取。

3.如通过以上录取后,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未被录取的学生,将集中时间进行补录。

4.特长生(含特招生,下同)。海高、一中、紫高和海中继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中海宁中学招美术特色班1个40名)。今年新增南苑中学招收特长生。特长生须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招生学校将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核,经同意后公布并实施。海宁中学美术特色班继续实行“三位一体”招生。特长生由招生学校负责专业测试,并在高中填报志愿录取前,向中招办上报拟录取或入围的特长生名单。中招办将结合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和学校的招生名额,对海高、一中、紫高、海中(除美术外)、南苑中学上报的拟录取特长生名单中,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海宁中学美术术科入围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被录取的特长生要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并有义务代表学校参加相关竞赛和活动。

5.中职类学校招生采取自主招生与统一招生相结合的办法。

(1)自主招生(含普职融通)。中考成绩公布后,初中毕业生可凭中考准考证原件和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填写志愿表,由招生学校自主录取(无中考准考证原件的应届毕业生,中职学校一律不得擅自录取)。被录取的考生将中考准考证原件及志愿表交录取学校,不再参加高中段招生其他志愿填报,其他高中段学校一律不再录取。自主招生学校的录取名单,在6月30日前报教育局中招办。

(2)统一招生。中考成绩公布后,凡普职高志愿兼报的学生、未参加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凭中考准考证,在初中毕业学校填报中考志愿,准考证上交毕业学校集中保管,待普通高中录取后由中招办统一录取。

五、招生纪律和要求

1.加强招生宣传。各招生学校应按照市中招办规定的途径、方式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学校自身办学特色、办学质量,不做虚假宣传,不贬低其他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本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宣传,共同做好初升高工作,确保完成今年全市高中招生计划。

2.严格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本市各高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经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严禁封锁招生信息,生源学校和教师必须及时如实向学生公开招生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将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位考生。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高中段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指标。如确需增加招生人数或降分招生的,必须经市教育局中招办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不予注册普通高中或中职类学校学籍,由擅自招生的学校承担责任。

4.严禁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各招生学校(含个人)不得采取发放与招生挂构的招生费、劳务费、有价证券、礼品和宴请等手段组织生源。各生源学校(含个人)不得收取招生学校相关费用。

5.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各生源学校必须坚持正确的招生宣传,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正确引导考生,不得违背学生的报考意愿,不得限制、强迫、代替学生选报志愿,不得截留学生填报的《志愿表》。

6.严禁其他不良招生行为。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违规抢拉生源、虚假宣传;各生源学校和教师不准接受、帮助招生学校和个人的违规招生宣传;不得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不得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机构和认可的招生学校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和毕业生信息。

六、其他

1.为了确保高中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设立受理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有关违规招生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为:87221223、87225891(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教育局将在教育网上对违规违纪招生学校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2.本办法由海宁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海宁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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